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主旨
本条是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与《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相衔接,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作出规定,并增加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计算的规定。将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规定为两年,是经过反复论证和调研,在总结我国二十年来强制性戒毒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毒品成瘾机理及戒除毒瘾需经历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回归社会这个较为完整的戒毒和巩固康复过程后所确定的法定时限。《禁毒法》中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从何时计算作出规定,有的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计算,有的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计算,有的从被拘留期满后开始计算,造成执法不规范。有鉴于此,《戒毒条例》制定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计算问题列入待解决的问题,考虑到立法惯例和方便执法,将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起始之日规定在决定之日。《戒毒条例》实施后,对吸毒人员因同一吸毒行为被拘留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计算问题变得简单清楚,即使该人员先被拘留并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或者拘留期间又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可能会交叉重复,拘留期满时要办理解除拘留的法律手续,都不影响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期限。
第二款是按照《禁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作出规定。强制性戒毒政策如何制定,自《禁毒法》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始终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予以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种强制性戒毒措施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一种措施,但对执行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授权国务院规定。《戒毒条例》制定过程中,国务院相关部门经过反复论证,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作出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现有戒毒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据测算,目前两个部门的戒毒资源经科学整合和充分利用后,基本能够满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现实需求。二是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优势互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呈点多面广的分布特点,大多在县区设置,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便于办案部门送戒,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在省、市两级设置,普遍规模大,收戒能力强。本条第二款作出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戒毒场所各自的优势,形成互补。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阶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其工作重点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侧重于生理脱毒治疗、心理矫治、体能恢复、前期康复以及协助办案部门核查戒毒人员身份信息,通过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感化收集违法犯罪线索,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涉毒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侧重于戒毒后期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锻炼,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第三款是对第二款作出特殊情形的补充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毒品滥用情况不同,戒毒资源分布不均,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资源丰富,有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资源丰富,为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照顾到一些地方的特殊性,本款作出“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
《禁毒法》实施后,各地基本按照本条设置、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和康复等工作方面不断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戒毒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彰显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部和司法部将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相关工作的意见,如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明确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范围,规定戒毒人员入所的健康标准,将戒毒人员考核结果纳入统一考评等。公安部还将制定出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执法、管理、教育、医疗、康复以及生活卫生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转送和接收戒毒人员的衔接工作。公安机关对转送戒毒人员工作,应当统一组织,制定预案,集中转送,注意警戒,安全送达,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全文第一部分绪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一、本条是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本条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大量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
2024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内容、主旨和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主旨本条是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
2024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主旨和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一、撤销公务员奖励的法定事由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
2024年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规定。一、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项: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修订版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负责颁发建筑工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