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热门城市
北京22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武汉杭州南京郑州合肥长沙福州济南长春哈尔滨沈阳石家庄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全部
按城市选择按直辖市选择
ABCDEFGHJKLMNPQRSTWXYZ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4-03-05 23:08:58 人看过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将其作为协议用户提供寄递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评估、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抽查的安全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封装用品、填充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关于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修改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2024-02-28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最新版

    2024-02-2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最新版(2015年10月19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

  •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2024-02-29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 2024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4-02-29

    2024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新版(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最新

    2024-03-05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最新(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

    2024-03-05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4-03-05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

    2024-03-0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4最新

    2024-03-05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4最新(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

  •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

    2024-03-07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全文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商务部负责

  • 2024年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

    2024年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包括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制度和规划;(二)依法负责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4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4修订(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4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4最新(2017年7月22日公安部令第146号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第四章 自行协商第五章 简易程序第六章 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4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4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四章满分处理第五章记分减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

  • 机动车登记规定最新全文

    机动车登记规定最新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