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热门城市
北京22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武汉杭州南京郑州合肥长沙福州济南长春哈尔滨沈阳石家庄西安兰州贵阳昆明全部
按城市选择按直辖市选择
ABCDEFGHJKLMNPQRSTWXYZ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4-03-18 21:41:27 人看过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和农村新型社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与邻近住宅小区建立互助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工作。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住宅物业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的决定;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发生火灾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救助、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

  供电企业应当对其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指导用户安全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住宅物业的燃气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住宅物业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缺失、老旧、损毁严重的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本市推动住宅物业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指导。

  鼓励邻近的微型消防站实现联勤联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整改;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住宅物业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支持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配套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的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规范使用集中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充电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安装智能道闸的住宅物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救援车辆顺畅进出住宅物业的措施。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老旧小区周边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进入老旧小区前的进出口消防车通道通行顺畅。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鼓励物业服务人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物业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等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可以劝阻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报告,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共享住宅物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消防监督执法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举报、报告,未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2024-02-29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

  •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

    2024-03-02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4最新(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

  •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2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2024最新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

    2024-03-03

    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章招录聘用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

  •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5

    2024年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

  •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

  •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2024-03-05

    2024年太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

  •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

    2024-03-05

    2024年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最新(2024年1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

  •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

    2024-03-07

    2024年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全文(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