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为: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在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中,行为人通常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则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本罪包括故意的滥用职权与过失的玩忽职守两种行为类型与责任形式。
2、本罪的法定刑高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故对于这种行为不必认定为想象竞合,应直接按本罪论处。
3、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除了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要件,还应负有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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