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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来源:云律网整理 2024-03-01 10:14:27 人看过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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