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
根据 《办法》 规定, 这些情形可申请仲裁: 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人均耕地面积、 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认定有争议的, 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 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争议的, 由异议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房屋、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户涉及多个申请人和多个申请事项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提出协调、裁决申请。提出争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协调、裁决的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