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购置的房屋若涉及到产权人姓名的添加,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对于婚前购置房产是否构成共同财产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若是婚前一方独立承担房款并购得此项物业,那么该笔财产便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资产。
2、倘若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之后的款项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且在产权证上仅记载一方的姓名,那么该项物业便仍然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其与配偶共同承担的还款部分将被认定为夫或妻俩的共同财产。
3、若产权证上同时记载着购买方和配偶双方的姓名,那么该项物业便是二位的共同财产无疑。
至于在婚前共同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项,并且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只要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二者均为此房子具有出资,即可将此房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