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一、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第二、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四、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第五、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六、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