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是劳动者为了可预期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然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即:
(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者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